招投标系統問答|國家指定的發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條規定:“招标人采用公開招标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招标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标公告和公式信息發布管理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10号)第八條規定:“依法必須招标項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應當在“中國招标投标公共服務平台”或者項目所在地省級電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務平台(以下統一簡稱“發布媒介”)發布。”
招投标系統問答|自願招标項目的招标公告發布媒介有哪些?
非依法必須招标的項目,招标公告的發布範圍可由招标人自行決定。
招投标系統問答|依法必招項目未在指定媒介上發布招标公告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2019修正)(國務院令第709号)第六十三條規定:
“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行爲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一)依法應當公開招标的項目不按照規定在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标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緻,影響潛在投标人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标。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構成(chéng)規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條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标人的,對潛在投标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标人組成(chéng)聯合體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間競争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而不招标的,將(jiāng)必須進行招标的項目化整爲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标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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